深圳市江西南丰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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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江西南丰商会财务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8-09-14浏览次数:1478关键字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,保障商会的正常活动,促进商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深圳市江西南丰商会章程》及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,结合本商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商会所有会员均应熟悉本制度,充分理解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标准,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认真遵守。
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商会一切财经活动。
第三条 本商会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、收支透明、服务会员的原则,接受监事会的监督,年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。
第二章 经费收入
第四条 本商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,增加经费收入,保障商会正常运转。
第五条 经费收入来源
1、会费收入。
2、接受国内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捐赠和资助。
3、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、单位的经费补助。
4、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本商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。
5、有偿服务收入。本商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、技术开发、商务考察、出版刊物、举办培训、商务会展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。
6、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。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。
7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六条 本商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会员、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时,应贯彻自愿、协商原则。
第七条 所有收入均应汇入(存入)本商会银行账户,严禁帐外循环、设立小金库,不得公款私存。
第三章 经费支出
第八条 商会经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,用于以下开支:
1、事业活动费。主要用于调查研究、商务考察、信息交流、技术开发、咨询服务、承担委托任务、举办商务会展、培训等。
2、会议费。经批准召开的会员大会(年会)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理事会、研讨会、学术会、报告会、工作会、表彰会(含奖励费)
3、办公费。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、通讯、交通、旅差、设备购置维修、办公用品、订购书刊、报纸等项开支。
4、印刷费。出版、发行内刊;编印有关资料、专集、简报、文件等
5、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福利补助、社会保险金;在商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干部、职工的补助费等项开支。
6、本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。
第九条 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另行制定管理规定,经商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条 商会差旅报销相关规定。
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费据实报销(特殊情况需乘火车软卧及乘飞机的需报请会长批准方可乘坐);餐费按每天60元标准给予补贴;对商会工作人开私车办公事的补偿,按每天60元标准给予补贴,不再报销相关差旅交通费用;住宿标准:一线城市,北京,上海,广州,大连,南京,成都,杭州,最高600元/晚,其他省会及地区400元/晚;出差前需提交由会长审批通过的出差申请单以及预算单 。
第十一条 商会接待费。
宴请标准:省部级领导人,人均不超过400元;地市级领导人,人均不超过300元;县处级领导人,人均不超过200元。招待费费用发生事前向会长备案此外,赠送礼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总局于关于“小额广告礼品”的规定。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接待明细清单。
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,实行会长负责制,秘书处配备有上岗资格的兼职会计1人,专职出纳1人(可由秘书兼任);专职物质资产管理员1人(可由秘书兼任),帐、钱、物要分人管理。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、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。
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,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。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其监督。若有需要,必要时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报送会计报表。
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。其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法规执行,并根据设置部分会计科目。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制,秘书处要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、决算报告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,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。
第十五条 本商会收取费用的票据,开具民政部分申领的非税
事业性收费收据;属于纳税范围的收费项目,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
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银行帐户,不得出租、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。
第十七条 开支报销票据,所有开支均应有正规票据,并经经办人签字,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。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如下:
1、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(含2000元)的审批程序:商会财务制作“报销凭证”→专职秘书长审核→分管财务常务副会长批准→财务付款并记帐。
2、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上、2万元以下(含2万元)的审批程序:商会财务制作“报销凭证”→专职秘书长审核→会长(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)批准→财务付款并记帐。
3、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:秘书处编制预算→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→商会秘书制作“报销凭证”→专职秘书长审核→会长批准→财务付款并记帐。 
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,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;经费收入,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侵占或挪用。 
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,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。
 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,严格现金库存限额、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。严禁现金坐支、套取现金。
第二十一条 坚持“帐钱分管”的原则,建立现金日记帐,做到日清月结,帐帐、帐证、帐表、帐实相符。
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支除发放工资、福利、劳酬、奖励费、加班费、误餐费、津贴费、旅差费和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,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。现金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,不得坐收坐支,不准以白条抵库;做好支票管理,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,不准套用银行信用谋取私利;未填用的支票与印鉴须分开保管。
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置、登记、领用制度。固定资产包括购置、自制、业务主管部门调拨和国内外捐赠的土地房屋、专用设置、交通工具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。
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
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职责:
1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有关规定,对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保护商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。
2、依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预算,开展经济分析,提供会计核算资料,保证和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。
3、认真办理会计事宜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的记帐、算帐、结帐,定期向秘书长、会长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罚则
严禁财务支出弄虚作假。对于虚开、虚报、多报费用的,一项支出重复报销的,以招待费的名义报销非应酬事项的,报销个人消费费用的,以及以不能作为付款依据的非真实票据报销的,除追收违规所得资金外,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报销金额3-5倍罚款并通报批评,且对以前报销的各种费用实行追溯审查;对监事会员及其他会员弄虚作假的,从重从严、加重处罚,同时按照公司《关于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规定》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江西南丰商会第一届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 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常务会长会议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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